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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债券市场“雷声不断”之际,相关风险也蔓延至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当中。
6月5日晚间,银河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为2.41亿元。银河证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2.41亿元交收违约
6月5日晚间,银河证券公告披露一起诉讼纠纷:银河证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为2.41亿元。
公告显示,2018年8月2日,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银河证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委托营业部为其作为管理人的“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办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
自2019年2月11日开始,“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未能足额偿还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到期负债,构成交收违约,且逾期未予补足。营业部依据该业务规则承担交收责任。
为此,营业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俾斯麦资本偿还其垫付款项及遭受的资金成本损失共计约24,089.88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并判令与“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存在一定关联的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银河证券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在经历了2018年证券市场的波动后,近期券商在融资融券、质押式回购等信用业务方面频繁提起诉讼。以银河证券为例,其在今年已发布五份涉诉公告,诉讼金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案由主要为融资融券纠纷及质押式回购纠纷。
违约者系何人?
券商垫付款项及资金成本损失达2.41亿元,银河证券所诉被告何许人也?
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基金管理人为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证券。俾斯麦资本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目前,俾斯麦资本共有16只私募基金在中基协登记。
根据俾斯麦资本发布的招聘信息介绍,其核心业务为资产管理与咨询,主要涵盖境内外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领域。作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主办的2018中国债券年会唯一私募赞助商,俾斯麦资本致力于深耕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其中交易撮合最活跃的私募机构之一。
并且,俾斯麦资本还介绍称,其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管理人的要求,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并成功发行多只基金产品,资产管理总规模逾15亿元。公司高管均具备海内外投资银行、大型基金的工作经验,熟悉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且具有很强的基金运作及风险控制能力。
公开信息显示,俾斯麦资本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高杰。根据工作履历来看,高杰金融从业经验丰富,自2007年以来,陆续在兴业银行南京分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等地任职。2017年,高杰任职深圳前海国君基金及俾斯麦资本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民投案涉其中
除了俾斯麦资本外,此次涉诉的另外三位被告更是鼎鼎大名。中民投资本、中民投资产均为中民投旗下子公司。此前,中民投被称为“中国版的摩根士丹利”。而进入2019年,中民投长期处于舆论的中心地带。
今年1月29日,中民投3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6民生投资PPN01”出现技术性违约;2月13日,绿地控股以120亿买下了中民投于4年前拿下的董家渡地块,“16民生投资PPN001”得以实现债券本息兑付。2月14日,中民投公开回应,引入多方战略投资者后,将进一步优化中民投的资本结构。
此后,4月8日,“16民生投资PPN02”未能按时兑付本息;4月22日,“18民生投资SCP004”发生技术性违约,随后得以自偿;5月28日,“18民生投资SCP005”再次出现技术性违约,两日后进行自偿。频繁发生的债券技术性违约,令投资者及机构方心惊肉跳。
伴随着债券违约的是中民投不断的负面消息: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中民投应急管理委员会签发并通报了“关于张胜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处罚决定”,称集团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张胜履职失当。同期,中民投子公司中民融资租赁传出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理财的消息。而即使在数次违约后,中民投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仍为AAA级。
债券质押式回购面临考验
据业内人士介绍,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资金持有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回购利率将债券购回。债券质押式回购包括场内市场,如银行间、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包括撮合询价的场外交易。
通过质押式回购,债券持有人能够不断融入短期资金通过期限错配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以此博取更大收益。目前,债券回购融资主体多以私募基金为主,偿付能力相对有限。在风险发生后,证券公司先行垫付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对债券持有人的追偿则成了问题。
2018年4月,上交所、中国结算联合发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明确三方回购业务的总体框架、投资者适当性、交易结算方式、违约处置途径以及自律管理要求。其中,对正回购方设定更严格的准入门槛,降低到期购回风险。
正回购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
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
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等;
并提前向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然而,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开始“常态化”,这对券商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造成严重影响。在涉及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下调的情况下,客户无法及时补充资金;而券商在对中国结算出现欠库时,不得不以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在此背景下,后续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回购纠纷可能会持续发生。